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良生、陈伟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生,陈伟福,黄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林良生,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伟福,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绍芬,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良生与被执行人陈伟福、黄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依据(2016)闽0623民初5689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伟福、黄绍芬案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伟福、黄绍芬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民初5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军执行员  陈小民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