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宋国平,张增平,宋云,郭占勋,郭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裘强。被执行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法定代表人:宋云。被执行人: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法定代表人:郭占勋。被执行人: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法定代表人:郭怀亮。被执行人:宋国平,男,汉族,1951年11月10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张增平,女,汉族,1955年9月18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宋云,男,汉族,1981年8月8日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郭占勋,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郭怀亮,男,汉族,1956年5月12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2123185.58元(利息:按《信托贷款合同》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支付违约金40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724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380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巨鹿县亨瑞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宋国平、张增平、宋云、郭占勋、郭怀亮银行存款人民币4652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