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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涛、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张洪海,赵清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71号申请人:孙涛,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5组10号,身份证号:370305197709135011。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晓青,女,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5组10号。被申请人:张洪海,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赵清燕,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审理申请人孙涛诉被申请人张洪海、赵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洪海、赵清燕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晓青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临园生活区18号楼1单元1层东南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91615。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张晓青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临园生活区18号楼1单元1层东南户房屋,产权证号:07-1091615。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洪海、赵清燕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