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忠荣与方守德、张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荣,方守德,张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170号原告:谢忠荣,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槐三、王骞,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方守德,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凤仙,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谢忠荣与被告方守德、张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忠荣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张凤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守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忠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谢忠荣借款13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方守德与被告张凤仙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守德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135000元,由被告方守德于2014年5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方守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张凤仙辩称,借条是由方守德写的,但是该笔借款借的时候我不知情,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我才知道的,这笔借款应该是他赌博用的。方守德身体也不好的,不知道写借条的时候是否清醒。据方守德跟我说,当时的实际借款是5万元。张凤仙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事实如下:被告方守德与被告张凤仙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4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方守德与原告谢忠荣之间存有多次借贷往来。2014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由被告方守德向原告谢忠荣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35000元。被告张凤仙辩称本案借条是由被告方守德出具的,但其本人对借款不知情,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用途为赌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张凤仙的庭审陈述及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谢忠荣与被告方守德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被告谢忠荣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方守德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张凤仙辩称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用途为赌博,但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也予以否认,故对被告张凤仙的答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守德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守德、张凤仙归还原告谢忠荣借款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