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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856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安市晋如贸易有限公司、许华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晋如贸易有限公司,许华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856号原告: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绸缪镇建设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8294252。法定代表人:贺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建南安市晋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可慕工业区伟力大厦202室。法定代表人:林珊妹。被告:许华泽,男,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安市晋如贸易有限公司、许华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天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丹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