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姬安全与高孝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安全,高孝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4249号原告:姬安全,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孝岭,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姬安全与被告高孝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姬安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孝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姬安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高孝岭给付姬安全欠款4758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孝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高孝岭找姬安全打工,约定每天工资160元。姬安全为高孝岭打工3个月,高孝岭给付姬安全工资款8000多元,尚欠劳务费4758元,并于2016年2月11日向姬安全出具欠条一张。后姬安全多次要求高孝岭给付欠款,高孝岭以无款为由至今未付。高孝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姬安全为高孝岭承包的开凿山洞工程提供劳务,高孝岭已支付姬安全劳务费8000余元,尚欠4758元未付,高孝岭于2016年2月11日向姬安全出具4758元欠据一份。后经姬安全多次催要,高孝岭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姬安全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据一份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姬安全在为高孝岭提供劳务后,高孝岭应按双方约定向姬安全支付相应的劳务款。高孝岭于2016年2月11日向姬安全出具数额为4758元的欠据一张,该欠据可以确认高孝岭欠付姬安全4758元劳务款的事实,其应按该欠据所载明的金额向姬安全支付劳务款。对姬安全要求高孝岭支付劳务款47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孝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姬安全支付劳务款47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孝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