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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兵与吴庆元刘荣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刘荣峰,刘伟,吴庆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453号原告:张兵,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煦锋、罗思思,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峰,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刘伟,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吴庆元,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张兵诉被告刘荣峰、刘伟、吴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兵承担。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