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根连与冷远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根连,冷远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朱根连,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冷远航,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朱根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5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冷远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冷远航支付货款10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10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6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