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建社、路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社,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及建社,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辉静(及建社女儿),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路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及建社与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及建社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赵丽卓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