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先全与戴祥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先全,戴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先全,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后刚,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祥刚,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杜先全与被执行人戴祥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祥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先全医疗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贵CPXX**号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之外,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申请人也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