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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红伟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伟,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肖红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李双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肖红伟申请执行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7)湘3127民初568-1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确定标的为33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益阳分行益阳桃花仑支行有银行存款16061.74元及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益阳城中支行有银行存款80019.54元已被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现无其他银行存款执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56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