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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晓军与张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军,张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84号原告:吴晓军,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张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漳州市供电局职员,住福建省漳州市,原告吴晓军与被告张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6日立案。吴晓军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张慰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5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3月25日的利息为8000元);2、由张慰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张慰以急需个人理财为由向吴晓军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吴晓军多次催讨,张慰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慰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张慰在借款时向吴晓军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如借款人未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据此约定,可以认定张慰与吴晓军在借款时约定了若张慰未还本付息引起诉讼,则由张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路福家园大厦××室,该辖区为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庄志鉴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璐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