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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林、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林,程丽,王千梅,徐红茹,许国云,程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01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系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0日,住邓州市。被告:程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7日,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县。被告:王千梅,女,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邓州市。被告:徐红茹,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20日,住邓州市。被告:许国云,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2日,住邓州市。被告:程骋,女,汉族,生于1992年5月1日,住。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林等六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玉林在其前身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文渠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并由其他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要求六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部分被告的确切住址,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查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是否成立,故应暂驳回起诉。待原告提供出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金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