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杰与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768号之一原告梁杰,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尹少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3号芯城科技园2#栋612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杰诉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本案经调解结案,原告梁杰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梁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全底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