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华龙、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龙,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吴华龙,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坪乡大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6831177-6。本院在执行吴华龙与恩施州利川市石洞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大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