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守武、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守武,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吕守武,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002号。法定代表人:苏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守武与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