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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建、周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周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仙,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蔡建因与被上诉人周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民初第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蔡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州市,不在福建省。根据法律规定,“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理解为借款方是接收诉讼货币一方,也即为上诉人所在地福州市。故本案管辖权不在福建省。被上诉人周仙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周仙主张上诉人蔡建应向其归还所借款项,周仙为接收诉讼货币一方。被上诉人周仙的居民身份证载明住所地在福建省××××号,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