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志尚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353号罪犯郑志尚,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原住莆田市城厢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郑志尚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郑志尚于2015年2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33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郑志尚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明璋、黄辉煌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黄志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志尚到庭参与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尚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郑志尚考核自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得分2415分,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罪犯郑志尚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已全额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