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发生申请执行杨丙山、李安民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发生,汉族,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杨丙山,汉族,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李安民,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张发生申请执行杨丙山、李安民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19850,执行费,1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金松涛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克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