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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奇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林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90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川,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林奇,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