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明明与被告刘江、金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明,刘江,金国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461号原告唐明明,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江,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金国琳,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唐明明与被告刘江、金国琳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给付欠款112,000.00元;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被告刘江向原告借款112,000.00元,由金国琳担保,约定半年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拖延、拒绝,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江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江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朱利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