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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龙州县三华淀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龙州县三华淀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雒容工业园二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州县三华淀粉厂,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农志华,该厂厂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顺意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州县三华淀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龙州县三华淀粉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