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兴贵诉被告蔡兴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贵,蔡兴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302民初1453号原告罗兴贵,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于继海,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兴财,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荣利委托代理人杜靓,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兴贵诉被告蔡兴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21日7时30分左右,蔡兴财驾驶川CM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沿滩区往荣县方向行驶至305国道兴隆路口段时,与骑自行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罗兴贵相撞,致罗兴贵受伤,两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蔡兴财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兴贵无责任。罗兴贵经送医院住院治疗15天,治疗终结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川CM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华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华泰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蔡兴财垫付各项费用34426.83元。原、被告双方确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不含华泰公司垫付的10000元)39739.83元;后续治疗费9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10800元;护理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56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400元。上述损失费合计123959.83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于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罗兴贵人民币71870元;蔡兴财于2017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罗兴贵人民币9000元;罗兴贵自愿放弃其余损失赔偿请求;二、本案诉讼费1030元由蔡兴财承担(已在前述款项中品迭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