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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陈庆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陈庆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736号原告:李国军,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光临,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礼,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李国军与被告陈庆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国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李国军负担。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