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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董政、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政,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董政,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被执行人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为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路(金巢消防大队对面)。组织机构代码:309236097。法定代表人林辛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政与被执行人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宝林达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其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12.8万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12.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16]第6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政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