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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与王宗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王宗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民初360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仝建勇,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保,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华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与被告王宗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生瑞与被告王宗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警备区青光农场的40亩土地腾退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土地使用费28333元,并按年土地使用费200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青光农场40亩土地出租给被告用于种植,年租金20000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同时约定租赁期满后,被告在承租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无偿移交原告。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协商未果,被告非法使用土地至今。被告王宗保辩称,原告主张租赁日期不符,被告自2002年租赁,被告同意支付租金但是原告不予收取。现被告同意腾退40亩土地,但土地上有养殖家禽鸡、鸽、鹅,且种植了菜及庄稼,另有温室大棚及设施,水、电也是被告自行接来,租赁土地上还有围墙,被告在诉争土地上投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希望得到一些补偿。其中30亩土地现在即可交付,被告有很大投资但无收益,且还给原告照看院落。被告在租赁土地上建有房屋,给被告学生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需要时间逐步处理予以腾退。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青光农场内的40亩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用途为种植,年租金20000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同时约定租赁期满,合同终止。租赁期满时,被告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原告的全部财产完好无损地无条件交还原告。租赁范围:家属院以西的40亩地。部队如有建设需要,被告须无条件让出租赁地,原告不予任何赔偿。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期满后至今,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诉争土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租赁土地是否腾退及腾退期限。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租,被告应将土地腾退返还原告,并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考虑诉争土地现建有大棚,腾退期限确定三十日为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宗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警备区青光农场内的40亩土地腾退后交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二、被告王宗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土地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20000元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王宗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