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光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2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光友,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光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光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唐光友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石柱四期安置房十字路口附近时,在未开启右转向灯的情况下右转弯、未注意观察,与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右侧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接触,致代某某倒地并受到重型仓栅式货车挤压,代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唐光友驾驶重仓栅式货车驶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代某某损伤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特点,系多器官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唐光友驾驶机动车行经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遇直行信号灯由绿灯变换为黄灯信号时,由直行改变为右转弯,未注意观察,其在发生事故后,在情况不明时,未立即停车,下车察看,保护现场,其驾驶机动车在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唐光友到案接受处理,唐光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唐光友、重庆加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唐光友、重庆加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亲属7341.2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6470元,由唐光友、重庆加财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唐光友已将该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光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691号民事调解书及被告人唐光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光友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唐光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光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唐光友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光友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唐光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光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