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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梅松卫和XX章与被执行人张飞龙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松卫,XX章,张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梅松卫,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XX章,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飞龙,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松卫和XX章与被执行人张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古蔺县人��法院(2016)川052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何顶于2017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愿意代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元,申请执行人梅松卫和XX章书面同意案外人何顶代被执行人支付以上款项,暂不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子,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松卫和XX章因案外人何顶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8000元,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