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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建喜与宋喜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喜,宋喜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293号原告:曹建喜,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宋喜磊,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曹建喜诉被告宋喜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拖欠工资64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10月16日在XX路××XX路交汇处华宸建筑工地为宋喜磊安装暖气片5天半,又在16年10月30日应被告宋喜磊要求前往徐州XX集团面粉厂装桥架42.5天,共欠工资64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给原告写欠条一份,声称见此条付款,但多次索要未果,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建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