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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对阿布医生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阿布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清,院长。被执行人:阿布医生,男,彝族,生于1977年5月17日,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四川省布拖县。阿布医生因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川3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布医生现在监狱服刑,其妻子在家务农,家中5个小孩均未成年。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阿布医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阿布医生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