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德敏、王郑氏等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敏,王郑氏,张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5358号原告:王德敏,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王郑氏,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张某,女,1984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王某1,女,2011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王某2,男,2014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王某3,女,2016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列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之母,身份信息同原告张某。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敏、王郑氏、张某、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以下简称“华山北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被告华山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张某及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被告华山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众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366.50元、误工费13,008元(6,504元/月×2个月)、交通费3,000元、丧葬费39,024元、死亡赔偿金1,153,840元(57,692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697,497.50元(39,857元/年×17年+39,857元/年×1年÷2)、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华山北院按50%比例承担;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华山北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日13时10分,患者王冬冬因胸闷、腰痛1小时赴被告华山北院就诊,被告接诊之初诊断为:“1.胸闷、腰痛待查:心肌炎?急性冠脉综合症?主动脉瘤?肺栓塞?主动脉夹层?2.癫痫?3.心律失常4.中毒?”,但未就首要症状和怀疑诊断及时进一步辅助检查作出鉴别,也未能对当时的心电图表现作出正确的诊断,而是将宝贵时间耗费在头部、胸腹的CT检查上,延误了急诊抢救,致王冬冬的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干预,心律失常持续加重。其后,被告在抢救时又违反药物禁忌,在患者低血压的情况下仍快速推注胺碘酮药物,致患者用药后当即心跳停止,并于当天21时49分死亡。综上,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其漏诊延误治疗在先,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错误施药在后,最终导致了患者王冬冬死亡的严重后果。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众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华山北院辩称,不同意众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对与患者王冬冬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整个救治经过均无异议。但被告对患者王冬冬的急诊救治行为是符合临床救治原则的。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患者王冬冬的死亡结果是其迅猛发展的原生疾病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众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监控视频光盘,证明护士给王冬冬注射胺碘酮推注时间过快、用药间隔过短,不符合医疗规范。被告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胺碘酮的注射未违反医疗规范。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患者王冬冬的病历本。原告认为因病历材料并非当场封存,故被告可能对病历进行了修改:第1本病历第2页倒数第6行,“律不齐”的“不”是事后添加的,同页倒数第3行小字“心肌炎”也是事后添加的;第3页倒数第2行,关于日期时间“10/114:00”等字也是事后添加的;粘贴在第3页的病危通知书上载“病毒性心肌炎”也是事后添加的;第4页写在左侧的补充诊断部分的内容是事后添加的,同页最后一行有划改,认为并非是原始的病历记录;第4页起的时间与视频显示的时间不吻合,且药物用量上存在笔迹修改;病历第2页第3行“近期有过度疲劳史(连续熬夜打游戏)”并非事实,虽然在书写连续性上看不出疑问,但患者和家属均未提供过该内容,是事后添加的。2.检验报告单、心电图单、心电图会诊单、放射检查申请单、放射诊断报告。原告对此并无异议。众原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本院委托,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复)函。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众原告对此真实性虽无异议,但认为鉴定人未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认定。原告方明确要求其对被告推注胺碘酮的速度问题进行说明,但鉴定人在复函中仍未予正面回复。另,鉴定意见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载明注射胺碘酮后“血压无明显变化”,但急诊病历所载注射完之后“血压测不出”,故对于基于错误事实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进一步提供盐酸胺碘酮注射液说明书,证明该药品的适用禁忌。被告则认为药品说明书无法推翻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众原告为证明其具体损失项目和金额,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王冬冬的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证明王冬冬死亡的事实。被告表示由法院依法审核。2.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众原告的主体资格、户籍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被告对此无异议。3.租房证明、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户口簿,证明王冬冬生前与家人自2014年起在沪居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无法体现连续居住的状态,应以王冬冬的原户籍性质计算农村标准。4.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证明死者生前经营公司及收入来源情况。被告认为公司登记时间距离王冬冬死亡仅3、4个月,且未有盈利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前一年的收入来源情况。5.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预防接种卡,证明子女随王冬冬长期居住在上海,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标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6.医疗费收据,证明就诊花费。被告对票据真实性、金额均无异议。7.律师费发票,证明聘用律师花费。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1日13时许,患者王冬冬因胸闷、腰疼1小时至被告急诊内科就诊,诊疗过程中王冬冬的病情持续发展,被告采取了急救措施,并于14时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后经救治无效,患者王冬冬于当日21时49分死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合计2,366.50元。二、原告王德敏、王郑氏系王冬冬的父母。原告张某系王冬冬之妻,二人生育子女三名即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冬冬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三、2017年1月3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史记录不详及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王冬冬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众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500元。以上事实,有上列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佐证,并经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查明,本案中被告与患者王冬冬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经上海市医学会认定,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史记录不详及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合同履行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鉴定意见,患者王冬冬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瑕疵履行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亦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故对于众原告要求依照死亡后果计算赔偿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具体赔偿金额由本院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德敏、王郑氏、张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各项损失合计70,000元;二、原告王德敏、王郑氏、张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9元,由原告王德敏、王郑氏、张某共同负担5,964元,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负担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