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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海南拍拍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魏毅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拍拍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5民督1号申请人:海南拍拍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君亮,该司职员。被申请人:魏毅,男。申请人海南拍拍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魏毅为了偿还个人大笔债务,分别于2015年2月10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据》,借款60万元。付款人为陈明发、陈明生,收款人为黄淑江;2015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收款人为陈思;2015年6月12日向陈明发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陈明发2016年6月21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提供证据,存在付款人、收款人为案外人,且涉及债权转让。故存在申请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借款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拍拍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忻书 记 员  黄萦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