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兵与被告梁红伟、袁金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梁红伟,袁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427号原告:刘小兵。被告:梁红伟。被告:袁金花。原告刘小兵与被告梁红伟、袁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小兵于2017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