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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兵与被告梁红伟、袁金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梁红伟,袁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427号原告:刘小兵。被告:梁红伟。被告:袁金花。原告刘小兵与被告梁红伟、袁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小兵于2017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