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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蒋官明与付功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官明,付功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官明,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被执行人付功钊,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官明与被执行人付功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官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功钊每月有退休工资3250.61元,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付功钊在中国银行应城支行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付功钊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行债权300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3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应城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蒋官明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