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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有智诉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赵有智,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XX,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赵有智诉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有智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30元(含案件受理费230)。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赵有智申请恢复执行并与被执行人XX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赵有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