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与张志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张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颜忠亮,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张志福,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志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