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施培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施培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7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600号。主要负责人:吴刚,系该行行长。被告:施培培,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施培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若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