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魏水华、张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水华,张腊平,魏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59号申请人:魏水华,女,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张腊平,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魏金辉,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水华与被申请人张腊平、魏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水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腊平、魏金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腊平、魏金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