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朱珍与付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朱珍,付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263号原告:郭朱珍,女,汉族,1955年4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付豪,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朱珍诉被告付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朱珍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杭红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