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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传海、张金周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传海,张金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传海,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周,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翟传海因与被申请人张金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传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张金周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的各方当事人均系我国公民,《解散会议》文件的签订地点在我国境内,诉讼中申请人主张就《解散会议》已向被申请人送达解除通知亦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故一、二审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传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