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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付根栓、韩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根栓,韩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付根栓,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韩洪伟,男,1986年8月4日出生,地址高阳县。付根栓与韩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8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洪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根栓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洪伟给付申请人付根栓借款1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韩洪伟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洪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根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洪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根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