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凤桐、禹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凤桐,禹作花,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马继兴,李炳俊,高贤展,范广云,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6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号、16号、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骁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桐,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禹作花,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迎风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桐,总经理。被告:马继兴,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李炳俊,女,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高贤展,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范广云,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静王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继兴,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法定代表人:高贤展,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凤桐、禹作花、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马继兴、李炳俊、高贤展、范广云、天津市亿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宇盛钢管镀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478元,减半收取计142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39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霍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