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鸿珍、李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鸿珍,李成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670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8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鸿珍,女,汉族,1961年12月4日生,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李成刚,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现住本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鸿珍、李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市中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