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树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48号罪犯王树方,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卫滨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树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螺丝刀、老虎钳、手电筒、白色现代悦动轿车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树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王树方先后五次开一辆白色现代悦动轿车,携带老虎钳、套筒扳手、螺丝刀、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在新乡市卫滨区绿地迪亚庄园、龙湖湾等别墅内,通过踩点,趁被害人家中无人,撬窗进入室内进行盗窃项链、烟酒及现金等物品。该犯盗窃5次,被盗物品总价值32715.64元。被盗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4年5月29日,王树方的亲属退还赃款20000元。罪犯王树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树方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