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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申请执行李倩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6934432-0,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大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申请执行李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中的内容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明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行分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找到,后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我院的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建议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