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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71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码洋路口西都银座702号。法定代表人:尹勇被告蒋建辉,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