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补发退休金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塔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12号原告王玉梅,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任克美,男,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法定代表人姜殿波,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琳,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滕龙,男,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塔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沈阳财富中心大厦E座10层。法定代表人舒长山,男,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玉梅要求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退休金补偿职责,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退休金不是本案被告的法定职责,经释明,原告王玉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守英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