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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洪县平与樊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县平,樊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603号原告:洪县平,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樊焕军,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洪县平与被告樊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县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县平撤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县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