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洪县平与樊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县平,樊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603号原告:洪县平,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樊焕军,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洪县平与被告樊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县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县平撤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县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紫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