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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凤武、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凤武,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杨中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凤武,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凤武、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凤武、刘海龙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凤武、刘海龙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