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袁炳标、李永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炳标,李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袁炳标,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李永杰,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袁炳标与李永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一、限被执行人李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袁炳标工资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负担本案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李永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炳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李永杰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杰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李永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伟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